第845章 外部监督议政院(2 / 2)

说起地方议政院,须得说下现在的地方行政编制。

从光熹三年(191年),大汉的基层组织便逐渐改为,五户为一甲,五甲为一保,十保为一亭,十亭为一乡,十乡为一县,十县为一郡,十郡为一州。此时一户人家平均是六口人,一对老人、一对夫妻、两个子女,一甲便是三十人,一保便是一百五十人,一亭便是一千五百人,从亭以上的十进位的十是个虚数,一般都是大于五而小于十,一般来说一个乡就是一万多人,一县便是七八万人,一郡便是六七十万人,一州则是四五百万人。凡是太小的乡、县都会撤并,太大的州、郡、县都会拆开。

保、甲是地方自治自守的单位,一般来说,保长、甲长都优先由退役老兵担任,为了公平起见,官宦家庭不得担任地方保长、甲长之职。

因为此时战争频繁,盗贼四起,按照吕布全民皆兵的精神,每个亭都是一个地方坞堡,原来没有防御能力的村庄全部推平,择险要之地建立坞堡,建设为一亭。

亭是大汉最基层的军政管理单位,因为有退役老兵出身的保长、甲长们帮助,一个亭没必要设置那么多小吏,所以只设一个亭长、一个亭尉,亭为亭之主管者,兼理政事,亭尉掌管一个亭的乡兵同时负责地方治安警备,乡兵是以亭为单位组建起来的预备民兵,基本上每一个家要出一个人参加日常的训练和警戒。

乡里设有乡令、乡尉、乡丞和六曹衙门,乡三老改为乡傅,兼乡议政院院长,为乡级议政员的统领,乡傅不能从官宦家庭产生。

乡的议政院里是每个保选出一个议政员,这个议政员不能是保长、亭长、亭尉,不能是官宦家庭成员。

同理可得一个郡的议政员里面是不能出现乡令、乡丞、乡尉、县令、县丞、县尉之类的官员,吕布是不会犯后来朝代们经常犯的那种监守自盗的反腐错误。

县议政员是每个亭里选出一个,郡议政员是每个乡里选出一个,州议政员是从每个县里选出来一个,国议员是从每个郡里选出来一个。

议政院有五点权力,第一点是监督当地官府的任何治政行为,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议政员反对,则当地官府的治政行为必须停止并提交上级官府质询;第二点是监督当地官员,如有二分之一的议政员弹劾,当地任何一个官员必须立即停职,接受上级官府的质询;第三点是通过审议财政法预算,对当地官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;第四点是提交民众对当地官府最主要的意见,并督促当地官府及时解决;第五点是选举参与上级议政院的议政员。

所有被当地议政院弹劾的各司衙门、各司官员,都必须做出申辩,若各各司衙门以及各司官员还未通过当地议政院的票决,则由上级刑曹介入调查,予以立案。

议政院并不参与具体政事,也不需要天天有事没事开会报到,只在每十天的第一天举行一个例行会议,开会表决一下当地官府各司衙门的行为以及各司衙门官员的操守。在表决之前,议政员应该广泛听取所在地区民众的意见,依照大部分人的意见行事。

议政员在议场内受保护,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,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。

每一级议政院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人,议政院是每五年改选一次,可以连选连任两届。

在吕布强有力的推动下,议政院制度迅速向全国推广,中下层民众都倍受鼓舞,积极、主动、自觉地发挥参政议政的监督作用,真正三清的社会在吕布有生之年应能看到。